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调查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反映全区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区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服务业的发展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城乡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全面反映和掌握全区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对研究和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搞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对深化统计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行业管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目标、对象、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总体目标: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统计调查体系,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我区实际、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二)调查对象: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城乡个体工商户。
(三)调查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领域的所有服务业行业。
(四)实施主体: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标准、内容、方法和周期
(一)统计标准: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由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服务业统计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调查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单位划分规定和统计分类标准执行。
(二)调查内容:根据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的目标要求,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及反映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状况需要。调查指标和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劳动者报酬、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业务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从业人员等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的实物量和价值量统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