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黑政法发〔2007〕24号)
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85号)的要求,结合全国第三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文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成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公告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按照《意见》要求,省政府于2007年3月9日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各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权限的公告》,并将53个省直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及权限目录,分别在《黑龙江政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照省政府公告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尽快完成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提请本级政府公告工作。各市(地)要在6月30日前完成梳理及公告工作,各县(市、区)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抓紧完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汇编工作,并于5月30日前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文本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在上述网站上予以公布。
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提出本地、本部门执法依据调整的意见,按有关程序修改和更新相关网站上已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及权限,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科学分解行政执法职权,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在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各市 (地)要将依法执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本地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并结合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地)依法执政目标考核的要求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行署)和中、省直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的通知》(黑政发〔2004〕30号)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对下级行政机关的通用考核目标;中、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国家部委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抓紧完善或者重新制定对本部门、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专用考核目标。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考核目标的设定,应当同梳理后的执法依据相对应,将行政执法职权逐项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落实到有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责任机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和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