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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

  (五)工作需要或者省政府领导要求发布的其他事项。

  涉秘事项以及暂时不宜公开的信息不予对外发布。

  第六条 申请新闻宣传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处或者新闻媒体填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闻宣传事项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

  (二)秘书处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三)主管该宣传事项的副主任签署意见;

  (四)主任签署意见。

  副主任可以直接向主任提出新闻宣传的建议,主任可以直接作出新闻宣传的决定。

  新闻宣传的内容和口径,由承办处提出方案,经秘书处审核后报主管该宣传事项的副主任和主任审定。

  第七条 我办设立两名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办领导担任首席新闻发言人,一名处级干部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我办的新闻发布以及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联系沟通。

  新闻发布可以由新闻发言人自行发布,也可以由新闻发言人主持、邀请有关办领导和处负责人发布;经主任同意,可以由有关人员代行新闻发言人职责;未经授权,其他人员无权代表我办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综合和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一定亲和力与临场应变能力,善于学习,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 我办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重要事项进行新闻发布。

  秘书处应当在新闻发布会前将拟发布内容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由我办负责承办但需要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的事项,按照黑政办发[2004]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提出采访要求的新闻媒体记者,最先与其接触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及时协助联系秘书处,不得拒绝、回避或者推诿。

  秘书处应当要求记者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请其填写审批单,按程序报批。

  秘书处应当在主任签署意见后及时告知新闻媒体是否接受采访;如接受采访,应当及时通知新闻发言人或者被采访人做好相关准备;如不接受采访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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