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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
(黑政法发〔2007〕25号)


办内各处及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办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8号),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新闻宣传是指以我办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工作信息等活动。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信息公开、申报审批、客观真实、及时发布和正面宣传的原则,确保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准确、及时、全面、有效地传递,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创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办党组统一领导。

  秘书处具体负责新闻宣传的策划、协调和组织工作。

  其他处协助秘书处做好有关方面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处信息员兼任本处新闻通讯员,具体与秘书处联系。

  第五条 新闻宣传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我省新近发布、需要宣传或者解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法制工作中需要发布的重大举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

  (三)我办负责处置的省内或者涉及我省的突发事件;

  (四)办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发表讲话等重要事项以及我办举办或者承办的重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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