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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粤安监〔2007〕506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6〕144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对2006年度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1、检查对象:2006年度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

  2、检查范围:2006年度第一、第二批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一)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专项资金的投向是否用于计划确定的项目,并在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组织实施;

  (三)项目按规定需要配套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给予配套;

  (四)专项资金是否出现被截留、挤占和挪用情况;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和违法违纪问题;

  (五)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专题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完成时间、作用和效果);

  (六)项目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方)是否尽到协调、督查责任。

  三、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请各有关市局和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接到本通知后,布置辖区内(下属)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2006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表》),并如实提交项目详细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经费决算的书面报告。

  2、请各项目协助管理方(地级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或省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按照《2006年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自查表》和书面报告进行核查,并在《自查表》中加具核查意见。

  3、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将加具项目协助管理方核查意见的《自查表》和书面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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