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哈尔滨等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政法发〔2007〕3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市(地)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作用,按照会议和《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的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在行政复议工作基础较好的哈尔滨、齐齐哈尔、黑河等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认真领会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和《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家已把行政复议工作确定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在《意见》中明确要求,要“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2006年12月2日,国务院组织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发表了题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讲话,对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他在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是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新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政府行政复议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开展试点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好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
二、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开展“试点”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尤其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确定上,要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要求,广泛吸纳一些法学院校、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深律师等,体现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议政的执政理念,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要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