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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哈政法呈[2007]24号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哈政法呈[2007]24号的复函
(黑政法函〔2007〕123号 2007年7月10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请示》(哈政法呈〔2007〕2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申请人对以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法律、法规授权支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确定行政复议管辖权,即向直接管理支队的哈尔滨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支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视为哈尔滨市交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支队以哈尔滨市交通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行政复议管辖权。

  二、申请人对法律、法规授权支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哈尔滨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交通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必要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受理。

  此复。

  附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
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请示
(哈政法呈〔2007〕24号  2007年6月1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近日,我们收到一申请人不服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作出的关于客运管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为市交通局综合执法机构,其一部分执法行为按照规定以市交通局名义作出,有关客运管理方面的执法行为因有法规授权在实行内部综合执法后以支队名义作出。申请人认为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是市交通局的内部执法机构,拒绝向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无其他可选择的复议机关,申请人坚持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考虑到一些政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授权设立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在行政复议方面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申请人应当有选择权,可以向设立该执法机构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此类问题具有普遍性,特就此类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是否可以受理问题进行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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