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补充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
《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对
《物权法》的学习研究,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9号)要求,做好提出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建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
《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
《物权法》有关规定所代替的,提出废止的建议和具体理由;个别条款与
《物权法》不一致的,提出修改的建议和具体理由。请将以上建议和理由填写在《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和《规章清理建议表》中,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各地、各部门在提出清理建议时,要对与
《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专项统计,单独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统计表》,与清理建议一并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已经报送清理建议的,可以单独报送。
三、各行署、市政府将清理建议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将清理建议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口立法处。
联系人:行政执法监督处 肖志峰 联系电话:82626228
政法文卫立法处 张文芳 87010292
财经商贸立法处 邢颖娜 870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