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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道路检查站核发道路检查证件等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道路检查站核发道路检查证件等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科学规划全省道路检查站(含治安卡、点,下同),避免检查站设置过乱过密等问题,保证道路检查站切实发挥作用,同时提高道路检查人员的法律素质,规范检查行为,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对我省道路检查站进行清理,并重新核发道路检查证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道路检查站,集中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我省道路建设发展迅速,但原来设置的道路检查站没有随之进行调整,导致其检查作用发挥不大,甚至失去检查作用。另外,检查站设置过密,随意设置临时站点进行检查等问题也影响了道路的畅通和当地经济发展的整体环境。为此,从今年5月10日开始,对全省各类检查站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清阶段(5月10日至6月20日)。由各市(地)政府(行署)道管机构和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本系统直接管理的各类检查站的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需要保留、撤销、迁址、更名或者增设的道路检查站,要提出具体意见和理由,填写预定格式的《设置(变更)站申请表》(请登录www.hljfz.gov.cn网站首页的“政府法制动态”栏目下载),并于6月20日前由各市(地)道管机构和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道管办(附本区域道路检查站分布示意图,并在图上注明拟保留、撤销、迁址、更名、新建)。
  (二)抽查审核阶段(6月21日至7月20日)。由省政府道管办对各市(地)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工作由省政府道管办组织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然后形成审核意见。
  (三)审批公示阶段(7月21日至8月10日)。省政府道管办将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批复各市(地)以及各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全省道路检查站设置情况。对保留的道路检查站重新核发检查站公示牌和批准证书。
  二、重新核发道路检查证件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我省道路检查人员均需佩戴省政府统一核发的道路检查证件。目前我省道路检查人员佩戴的均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发的证件,其样式和内容均需调整。为此,省政府道管办免费为全省道路检查人员核发新式道路检查证件(督察人员证件的核发,由省政府道管办另行通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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