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黑依行领办发〔2007〕1号 2007年8月1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开展全省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该活动2007年8月1日启动,2007年8月底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培育和弘扬依法行政理念,强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塑造行政执法单位的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二、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1、先进单位的条件: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2)领导班子带头学法守法,切实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原则,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依法执政能力强;
(3)认真贯彻
行政许可法,按要求清理、公布本地区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主体及事项,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事效率显著提高;
(4)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认真履行备案程序,近三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被上级行政机关撤销;
(5)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近三年内,所在单位执法人员未因行为违法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