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三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已经取得的许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退还违法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