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管齐下,全力遏制火灾事故
(一)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公安消防部门要摸清全市各类场所底数和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重点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小”场所、“城中村”、出租屋、易燃易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开展专项整治。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本行业务单位切实开展自查自改,充分运用联合执法机制、社会监督机制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要按照《印发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6]1号)要求,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由隐患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本地区消防联席会议明确督办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监督整改;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限期整改仍不能消除的单位,要依法报请地方政府给予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剧院、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利用市场机制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
(三)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的全面监管,加大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的力度,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对在建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监管部门应督促和引导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要积极推广应用消防产品科研项目新成果,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