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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

  消防站建设要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市有关职能部门,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和《广州市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建设消防站。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等区的消防站建设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具体负责(特定情况如“老城区”8个消防站等除外)。市公安消防局要根据城市消防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每年编制消防站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程序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市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市消防部门协调解决消防站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并负责消防站建设的总体协调和督办;市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及消防站所在区政府要对消防站的建设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上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站的建设,共同抓好项目落实。老城区规划的消防站在落实建设之前,应建立相应的消防执勤点,以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上述地区2008-2010年的消防设施(含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船、消防装备等)建设经费要纳入市消防基础设施专项经费,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统筹安排;花都、番禺、萝岗、南沙、从化、增城等区(县级市)的消防站建设由所属区、县级市政府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居住小区配套消防站要与小区居住或商业项目同步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同步进行规划报建,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部门应在规划报建、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工程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作为其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新出让或划拨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内的配套消防站的用地及工程建设费用,按规定须由建设单位负责的,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书中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批准建设的小区,其配套消防站的用地及工程建设经费,在规划、国土房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承担,超出规定的工程建设经费由市消防基础设施专项经费承担。

  (三)加大消防供水建设力度。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及开发区、工业区的规划建设中,将市政消防供水系统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项目,做到同规划、同建设、同发展。市公安消防部门每年要对全市市政消火栓情况进行普查,登记造册,定期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普查情况,市建设部门要落实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维护经费,市市政园林局要认真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整好用。花都、番禺、萝岗、南沙、从化、增城等区(县级市)也要加大市政消防供水系统建设力度,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加强城市道路和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到2008年,全市消火栓均达到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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