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要认真贯彻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整改火灾隐患,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要针对本单位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对流动务工人员要定期开展以会报警、会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全面提升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努力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市内各教育管理部门及教育机构要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编印学生消防教育读本,落实每年两课时的消防安全课;进一步加强学生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到消防教育基地培训一次。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属各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报道。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制作消防专栏、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等多种形式,扩大消防知识普及面,促进火灾隐患整改,以火灾案例警示和教育广大群众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各公安消防队(站)要定期对外开放,组织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出租屋业主和外来流动人员参观学习;要加强社会消防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从事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和操作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二、加强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改善消防工作环境
(一)优化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进一步落实《广州市城市消防规划》,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联合组织编制广州市消防站用地控制规划,其中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提出消防站的选址条件,市规划部门负责落实消防站的具体选址,并将消防站用地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消防站用地控制规划要明确2010年内计划建设消防站的具体选址、用地范围及其他具体的建设控制要求。广州市消防站用地控制规划要在2008年3月前完成编制工作并报审批执行。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积极推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建制镇要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一年内编制完成本区域消防规划。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持照城市规划布局要求,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