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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至2009年10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8号)精神,现就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查清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是加强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未利用地的数量和分布,掌握城镇、村庄以及独立工矿区内部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数量和分布,是科学制定土地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落实土地调控目标的需要;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解决因历史局限及经济社会发展导致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与实际状况出入较大的问题,是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需要。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长远发展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土地调查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完成调查任务
  (一)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主要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2007年7月至9月开展试点、业务培训、出台技术规范、资质登记和内业准备工作;2007年10月至12月开展l:1万比例尺农村土地外业调查,逐地块查清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及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达到90%以上;2008年1月至3月完成县级内业工作;2008年4月至5月完成县级成果整理、验收上报和归档工作;2008年6月至7月完成市级汇总工作。其中,金州以南地区在完成1:1万比例尺调查任务后开展1:2000比例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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