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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六、在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内兴办的业经大连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程序及条件可比照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认定程序及条件办理。其他重点工业园区参照执行。
  七、对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内新建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市政府通过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八、市政府对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内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此类企业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市政府以外贸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九、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
  十、各级政府通过建立融资平台引导各家金融机构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采取设立产业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加大金融对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开发项目支持力度。
  十一、在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投资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落户大连市区。
  十二、将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急需人才列为大连市年度人才引进的重点,实施“项目、区域人才支持计划”,开展定向人才服务。上述重点工业园区企业急需但不符合落户主城区条件的外地在职专业技术人才或应届毕业生,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并将户口落户主城区。到园区就业的产业技术工人,可享受市政府相关人才政策。
  十三、支持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开展职工培训,建立培训基地,为企业培训所需合格的技术工人,市政府设立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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