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大政发 [2007] 9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沿海经济带、打造“五点一线”对外开放新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重点工业园区开发开放进程,促进沿海经济带快速发展,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经济带建设的决定》(大委发〔2007〕21号),现就扶持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享受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设立县级国库,实现财政独立;花园口工业园区依行政管理体制确定情况实行相适应的财政管理办法。
二、在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上述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在建设期内给予贴息补助。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三、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以2006年为基数,3年内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企业上缴市本级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市财政给予全部返还,主要用于支持园区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业园区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发〔2006〕26号文件所列范围,对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含在建和新建),3年内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所在重点区域财政承担;涉及省级、大连市级以及县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新发生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此政策执行。
五、鼓励企业及机构到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投资,对新进入企业,市政府根据《大连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指导意见》(大财企〔2005〕191号)和《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487号)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由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