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穗府办[2007]4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应急办定于2007年11月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
《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动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举措,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部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上了-个新台阶,对于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并将对我国防灾减灾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认真抓好学习和宣传工作,动员、组织全社会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营造应急管理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确保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