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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失效]


  在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备案前或建设项目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的结论意见为不具备试生产(使用)安全条件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完善相关资料和安全措施后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向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实行告知性备案,并提交《告知书》。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试生产(使用)期间的安全。

  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告知书》确定的期限和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完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试生产(使用)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限。申请延期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延期申请的书面报告(报告需写明延期的原因等情况)和重新编制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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