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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失效]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 对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应按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立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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