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6日)废止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年9月3日以粤安监〔2007〕42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
(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
(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
(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
(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四)跨地级以上市的;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