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和联系人,不得多头报送;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需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市政府,不得以《呈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
(四)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受理的公文进行审核把关,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违反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公文以及不规范的公文等,严格实行退办制度。
三、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一)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便函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
(二)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对省政府已发至各区县、市里无实质性落实意见的文件,市政府不再重复发文,确需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的,可按有关规定翻印下发。
(三)凡部门、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的,一律由市政府部门、单位制发,或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
(四)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部门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对个别涉及面较广、业务性较强的重要工作,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加 “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五)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不对外正式行文;确需刻制印章的,按程序报批后自行公布启用。非常设机构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非常设机构办公室提出,报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原则上由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通知。
(六)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业务会议的预备通知,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区县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不以市政府办公室明传电报的形式制发。
四、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文稿质量
(一)确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电,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代拟文稿,并从内容到形式认真把关,全面负责。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
(二)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代拟文稿一般要提前5个工作日。部门或单位办公室(秘书科)要认真把关,将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