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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重大的经营决策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可报请市政府批准,下达审计指令,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
  (五)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及中长期激励方案。
  (七)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或股权转让。
  (八)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九)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决定并将设立情况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设立重要的子企业,由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管理层次原则控制在三层以内,规模特大的企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法人管理层次可适当放宽,但需事前征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特别重大事项、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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