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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的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取《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和《宜宾市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单位向辖区内的地税部门领取《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和《宜宾市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单位《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宜宾市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本单位上一年度报统计部门《劳动情况年报表》及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正式录用手续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
  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或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相关材料的单位,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直接征收保障金。
  (三)各单位已安置残疾人的认定条件:
  1、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正式录用手续完备;
  3、享有与本单位非残疾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4、按规定办理社会基本保险。
  (四)市残疾人联合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向认定合格的单位出具《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

  第七条 代扣代征工作经费
  为加强征管,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的工作经费,每年按上年实际征收入库保障金的 12%安排预算;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实际征收入库保障金的 15%安排预算。

  第八条 奖励
  根据财综字(1995)5号、宜财综(2000)13号和宜委办(2000)97号文件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从收取的保障金中列支一定的奖励金。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收取保障金实际入库数的5%安排预算作为奖励经费。

  第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保障金代扣代征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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