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基本编制以外聘用的残疾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本单位依法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费用,可计入该单位当年安置残疾人数;其他的不计入该单位当年安置残疾人数。
缴纳保障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缴纳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第四条 代扣代征保障金方式
一、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的单位,由财政支付中心以直接支付方式办理,直接支付到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二、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直接解缴到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五条 代扣代征管理
一、财政和地税部门代扣代征的保障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征收期结束后一次性缴入金库。
二、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1-6月份为申报复核时间,7-8月份为代扣代征时间。属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复核后将代扣清单转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清单在各单位的预算内外公用经费中直接扣缴;属地税代征保障金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向辖区内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
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在征收期结束后仍未申报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后,转代扣代征部门追缴。
三、代扣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属经费困难的单位,应在征收期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减免申请,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减免,未经批准不得减免。
五、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征收的省级及以上单位保障金按照《四川省省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川残办〔2004〕80号)规定,实行省、市分成管理办法,其分成比例为省20%、市80%。税务部门代征结束后,向财政部门提供省级单位缴纳明细情况表,作为财政按比例缴入金库的依据。
第六条 申报复核办法
一、保障金由各单位在规定的征收期内自行申报缴纳。非独立核算单位需要汇总到独立核算单位缴纳保障金的,须由独立核算单位出具汇总缴纳的书面证明。
二、凡安置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申报时须同时出具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已安置残疾人认定工作实行一年一认定。《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的核发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