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6〕2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代征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宜宾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代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97号令)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川委办〔2000〕80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宾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代扣代征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范围
一、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的范围是按有关规定应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下列单位: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司和直属机构;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公用经费的其他单位。
二、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范围:
除财政部门代扣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宜单位及分支机构等其他单位)。
第三条 代扣代征保障金标准
《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97号令)和《宜宾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2号令)规定,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进入本单位就业。凡不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或未达到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必须每年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