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全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招用农民工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以确保他们能更好地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农民工,让他们通过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凡在我市城镇购买房屋,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均可在相应住地落户,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凡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体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单位有集体宿舍、房产证明(本单位需拥有产权)、已编制街门牌号和达到一定规模(企业员工在20人以上,其中有10人以上需要解决集体户口)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在地建集体户口。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认真清理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切实查处相关责任人。对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和女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对有关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监察管辖分工及时受理,依法尽快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告知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仲裁费的农民工,要依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费用。同时,切实加大结案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