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实行输入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努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农民工居住地学校不得拒绝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留守学生个人档案”,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检测,切实落实各级关于艾滋病、血吸虫病和结核病等传染病治疗的减免政策。认真把农民工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落实免疫接种补助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继续完善和推行“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物业协助、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做到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各级要将涉及农民工计划生育的有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设备三落实。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农民工发放免费服务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上门服务。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按照我市城镇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租住住房的租金标准要按照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租金标准执行,租住廉租住房的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把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民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