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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同工不同酬。针对女性的特殊需求,积极落实女工的生育保险。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惩处。

  六、积极稳妥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针对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政策措施;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全员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月之内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因公死亡的,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足额支付待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把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颁证的必备条件。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工作。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在原籍地区统筹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参保地相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报销。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各地要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及省政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32号)中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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