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控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人员编制,按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全市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作为列入财政预算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乡镇政府加强领导,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兽医站的人员编制,根据乡镇畜禽饲养规模、防疫检疫工作任务、区域特点由区县合理定编,每个乡镇一般不低于4人。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和强制免疫的组织与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报告;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草原管理、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
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按照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要有利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建设,有利于当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机制的建立,确保技术支持体系不断得到加强,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财政要帮助解决充实办公条件、工作的设施设备,确保给农民提供的服务得到加强。
实行群防群控。各行政村聘请1名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动物免疫注射、检疫、消毒和疫情观察。区县财政根据防疫工作任务的需要给予每个村每年不低于600元标准的补助。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乡镇兽医站人员的进入必须严格择优选择,优先选择畜牧兽医专业和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基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乡镇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