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6]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等上报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
我市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之一;从事化工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较多,存有重大危险源;有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薄弱,存在一些重大事故隐患等。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对于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日照、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实这项工作。
二、落实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由所在区县政府(管委)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或系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区县政府(管委)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最多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随着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深入进行,要随时跟踪报告有关情况,处理完毕,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各区县政府(管委)或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上报。为提高时效,一般也可经区县政府(管委)或市政府部门、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上报。各区县政府(管委)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不得干预和限制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对因漏报、迟报、虚报、瞒报、不报和不准确报告重大突发事件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以及造成后果的,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有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也要早分析、早预测、早发现,并及早向市政府报告。未经市政府同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外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