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05]6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市外企业,应按规定在我市工商、地税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三、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申请工程款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开具的项目施工单位营业税缴纳情况等当期完税证明,否则项目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四、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施工单位,如存在工程分包的,总包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分包方的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总包方在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应将自己实现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与代扣的税款分别申报。
五、对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日照市财政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缴纳情况证明书》等当期完税证明。市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款支付业务时,要认真审核项目单位出具的申请拨款依据,审查项目单位提供的地税主管机关出具的《日照市财政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缴纳情况证明书》等当期完税证明,并按月汇总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情况。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