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库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政办发[2006]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目前,我市乡镇船舶主要集中在库区,构成复杂,数量少但比较分散,特别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滞后,已成为我市交通安全领域的隐患。为明确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理顺管理体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库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县、乡政府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针对本辖区库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库区周围乡镇、村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各级水利、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库区船舶安全管理机构,与库区内本系统船舶所有人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对乡镇船舶实施综合监管。交通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检查制度。港航管理部门要对营业性乡镇船舶,包括水利、旅游部门所属营业性船舶实施行业管理。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海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积极做好船舶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船舶定期签证等海事管理工作;加强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库区交通安全定期巡查制度,对发现的库区交通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并向区县政府通报,由区县政府监督整改。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将船舶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于5月10日前通报给日照海事局。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抓好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工作。
三、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所拥有或所经营的船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严格执行并督促所属人员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章操作,规范作业,确保船舶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