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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的意见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组织领导机构要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开展 “五进”活动和“四个创建”工作。各级新闻宣传、教育、司法、公安、城管行政执法、交通、公路、农机等部门要紧紧围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这一主题,按照职责分工,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强化宣传效果,掀起交通安全宣传新高潮,切实让交通安全观念深入人心。
  (四)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家评析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专家、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指导组,定期对道路交通危险点、段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要准确把握事故多发的主要形态、整治重点及事故下降点,强化对事故多发地区预防工作的指导,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研判能力。
  (五)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工作,制定年度危险路段排查整改工作计划,逐项分解落实到部门,并明确整改时限。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危险路段,凡能立即整改的,各有关部门要立即整改;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要加强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整改。对整改工作不力或整改工作难度较大的,要派出工作组蹲点指导、督办。整改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逐步消除事故多发点、段,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同时,要高度重视对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做到同规划、同建设、同验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六)建立信息月报告制度,保障信息畅通。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组织领导机构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上一级组织领导机构,主要报送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及村(居)交通安全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有较大影响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评析及责任倒查追究情况。对辖区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
  (七)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要逐级签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内容。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各级各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各级领导同志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带有普遍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发生的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追究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失职、渎职,诱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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