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机构。各区县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区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主要职责任务是:深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和“四个创建”(创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企业)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督促有关部门搞好交通危险点、段的整改,加大对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乡(镇)级机构。各乡镇(街道)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交通安全办公室,明确专(兼)职交通安全宣传员,配备交通安全宣传器材,备齐学习材料。主要职责任务是: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积极参与救援,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处理善后工作;督促村(居)委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列入村(居)民公约,对村(居)民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建立辖区驾驶人、车辆底数台帐;组织开展“五进”活动和“四个创建”工作。
(四)村(居)级机构。村(居)委确定1名交通安全联络员,与村(居)委相关人员和交警中队1名民警组成交通安全工作站。主要职责任务是: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列入村(居)民公约,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对村(居)民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机动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督促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违法占道行为。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不断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水平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分为全体成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联席会议。全体成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决定随时召开;联络员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必要时由召集人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并督促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安委会部署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及时掌握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态势,定期分析、预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制定、部署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计划;讨论需要由全体成员联席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制定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组织指挥、医疗救援、交通疏导、事故勘查等处理程序,明确部门分工,并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对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医疗急救体系,提高快速救援能力,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抢救治疗,减少因救治不及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