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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以餐饮业为主的食品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指导和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按照 “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与指导。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知识的全面培训和考核,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制度,开展食品卫生教育工作。
  三、科学制订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卫生事件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暴发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托幼机构也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学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暴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搞好指挥协调,切实组织好病员抢救、经费筹措、事件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教育、卫生部门要积极行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抢救学生,迅速查找原因,控制事态,并按法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托幼机构要对本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疫情或食物中毒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教育、卫生部门,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救治,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开展调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四、严格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各级政府及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把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纳入考核目标,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要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饮食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预防性监督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托幼机构的评估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学校、托幼机构要对教学、生活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要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或因瞒报、迟报、漏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或疫情,导致事故处理延误或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严重的,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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