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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日照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年底前,县区城市要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和基本满足需求的停车泊位。
  3.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重点在县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城郊结合部交通流量大的重要路段、主要旅游区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路段,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4.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智能化建设。交通、建设、公安、财政等部门共同努力,力争2006年年底前,在有条件的县城城区、乡镇驻地、主要公路交叉路口全部实现信号灯控制,主要城区干道实现线控;在城区主要出入点和县区的主要出入点设置“卡口”系统;在城区主要路口设置电子警察系统;在城区主要路口、重要场所、主要干道实现电视监控;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和交通流量较大的国、省道实现全程视频监控。
  5.加强对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道路危险路段的排查与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或安全隐患突出的路段(点)要及时进行督查,督促责任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六、考核评价
  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全国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本方案中涉及指标与评价指标体系不一致的,以评价指标体系为准)要求和评价办法,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县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将组织对县区政府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和进行总结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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