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政部门。在成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时,按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辖区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为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认真做好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每月将结婚登记情况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八)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各类大中专学校,在应届毕业生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办理外来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及时登记造册,发现违法出生子女的,要在3日内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九)卫生部门。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妇幼保健管理模式,将外来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产妇保健纳入当地社区进行管理,使外来妇女享受与当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前和接生时,要查验、登记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对持《生育证》流产和无《生育证》分娩的,要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严格执行《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完善B超检查登记、孕情检测、生育全程管理、胎儿和婴儿死亡鉴定等制度。
三、突出重点,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一)开展宣传教育。对未婚育龄女性,要结合青春健康项目的开展,宣传生育政策,培训避孕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已婚育龄妇女,要重点宣传生育政策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积极引导长效措施的落实,并通过发放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宣传资料或开展宣传服务活动等形式,告知孕环情检查服务和免费避孕药具供应场所。
(二)实行分类管理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开户籍所在县(区)30日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或居住生活的,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各地对18至49周岁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外来育龄妇女要建立台帐,登记信息,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并提供服务;对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要做好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宣传咨询及技术服务;对40周岁以下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要作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按规定要求免费做好孕环情检测工作;对未婚育龄女性要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与服务工作。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络和计生专网,特别要利用好国家、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联系平台,实现信息互联,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