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和宣传教育活动; 及时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发放和查验《婚育证明》,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办;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人来登记、人走报告、合同管理、随访服务和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掌握和调整婚、育、节育和现居住地等信息;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把流动人口育龄人群纳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流动人口育龄人群的婚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变更,加强流出、流入两地的信息交流;为符合条件的省外流入人口办理一孩服务手册;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清理清查工作。
(三)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清查等工作;摸清暂住人口底数,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要在3日内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各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要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积极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打击妨碍、破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个体私营业户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核查工作;完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商贸市场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3日内通报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围绕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在现居住地建立有效的管理服务网络,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民营企业建立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督促民营企业搞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指导、督促市场开办单位与经营业户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配合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
(五)建设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为外来建筑队办理施工注册手续时,督促其提交计划生育责任书,在审查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后方可办理注册等手续;指导相关单位及开发企业在购房、售房、租房等环节,审查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发现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3日内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指导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开发公司或物业公司,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承担本行业和小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年度审验的内容。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劳务输出、输入人员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严格检验育龄人群的《婚育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对发现无《婚育证明》和其它违犯计划生育问题的,3日内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时,要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培训,依法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破产、失业档案托管人员在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时,要审验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并按规定落实相关人员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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