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到社会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凭低保证享受普通专科和急诊挂号费免费待遇,在就诊住院期间,除支付必要的医药费用外,一般在诊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及辅助检查费用等项目上减收20%。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
(三)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患重大疾病在当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费用),个人负担很重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大病限额救助。市级财政承担的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按个人负担金额超出3000元部分的40%给予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按个人负担金额超出3000元部分的20%给予救助。一个救助对象一年内一般只救助一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1.超出日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2.打架斗殴、酗酒伤害、交通事故、自残等发生的费用。
四、救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市级财政承担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人员的家庭户主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医疗救助申请人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社会救助定点医院对规定病种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材料,以及医疗费用优惠减免证明;
3.各项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
(二)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人全部材料后,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三)单位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复核确定审批意见和救助金额。
(五)已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的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直接报市民政局。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区县两级财政应建立独立的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市级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