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6]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卫生局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自2006年起在全市逐步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二)救助重大疾病种类。主要包括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需手术治疗的严重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重症胰腺炎、严重的意外创伤(不包括交通事故)等重大疾病。
三、救助方法和标准
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分社会救助定点医院优惠政策减免和大病限额救助两种形式,并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财政承担的城市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由市组织实施,各区县财政承担的城市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由区县组织实施。
(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患重大疾病应到社会救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市级社会救助定点医院是日照市人民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日照市第三人民医院,各区县的社会救助定点医院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救助对象因首诊医院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可办理转诊手续,由首诊医院填写《日照市城市特困群众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报民政部门备案。转诊医院应为三级以上医院,省内限于济南、青岛两市,省外限于北京、上海两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