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6]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
(日照市卫生局、日照市民政局、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特困患者是指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的患者。认真做好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运行机制,有效维护特困患者的基本健康权益,切实为特困患者办实事、办好事。
二、认真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对特困患者实行医疗救治的有关文件精神,将各项医疗救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各医疗机构及时救治特困患者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要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体系及相关政策。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在财政将其列入预算的同时,坚持每年从市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用于补助各区县农村医疗救助。资助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为患大病的农村特困患者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二是对城市特困患者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日政办发〔2006〕51号)精神,由当地政府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济补助。特困患者申请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设立特困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市级特困患者救治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结核病防治所,各区县也要确定特困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要积极完善相应的救助办法,并按照日政办发〔2006〕51号文件,对特困患者在就诊住院期间的挂号费、诊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及辅助检查费用等项目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