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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努力把我市社区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具有宜宾特色的新型社区,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宜委办〔2005〕29号)中关于“各地要解决好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市享受各级财政补助的社区工作者月生活补助标准由原400元提高到600元,从2007年1月起执行。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社区工作者,其补助金额增加部分按照宜委办(2005)33号文件规定,由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分别按4∶4∶2比例划拨;没有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社区工作者,其补助金额增加部分按照宜委办(2005)33号文件规定,由区县政府研究解决。各级要做好社区工作人员待遇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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