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队伍建设,理顺内部管理,强化市场监管
加强种子管理和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和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理顺协调内部管理,做好行业的指导、管理、监督、执法和服务工作。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地方,综合执法机构要与种子行业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加强种子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维护种子市场正常秩序。种子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与种子检测机构应按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切实做好种子质量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农业、工商、公安、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要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严格商品种子管理,要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要严格品种管理,坚决杜绝未经审定或公告退出的品种进入流通环节。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种子在农业发展中具有特定的基础性地位,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生产资料。各地要按照本意见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涉及国有种子企业或国有种子控股企业在人、财、物上尚未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彻底分开的地方,市、区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种子企业的性质分别按照事业单位和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编制移交清单;国资管理机构要协助同级农业部门按照川办函(2006)23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国有产权移交等工作。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被移交给国资管理机构后,接受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农业、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政企分开中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再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推进我市种子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