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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职工离休、退休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七)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护照及出国有效签证。
  (九)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遗嘱继承的还应当提供遗嘱。
  (十)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死亡职工的遗嘱。
  (十一)遗赠抚养人提取被抚养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遗赠抚养协议。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非户主的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发放和回收,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呆帐核销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管理中心可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订新的标准,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政策性优惠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档次利率水平执行。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受理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方式分为按月等额本金偿还和按月等额本息偿还两种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定。
  第四十一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四)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上市交易的居住房。办公用房、网点房、单体车库、商住两用房不予贷款。
  (五)已足额交付所购住房首付款。
  (六)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进行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作为质押,或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以房产作抵押担保的,须符合建设部《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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