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食药监市[2007]297号 2007年8月20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暂行规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力度,根据《
药品管理法》、《
广告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
第三条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严重违法广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后,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必要时可进行药品抽验,如发现假劣药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四条 根据《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药品广告中关于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批准的相关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
(二)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或保证。
(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药品广告中对药品组份的宣传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不符,编造科学无法证实的实验数据和产品作用机理以及利用专家、患者或医生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做证明。
(四)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其它严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