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中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辖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从2007年秋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降低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高中择校费最高标准为:苏南、苏中八市每生不超过3万元,苏北五市每生不超过2.5万元;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各地要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在统招生和择校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捐资助学生等名义招收学生;不得以收取赞助费等名义超标准收取择校费。
3、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为学生代办教材、簿本等,可收取代办费。代办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制定,报省备案。学校代办项目所取得的让利部分,应全部充抵代办费支出,学期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结算清单。
4、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制定,报省备案。
三、加强高中收费行为的管理。
(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二)学校除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未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测算按《江苏省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四)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各种原因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退(转)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参加学习的,因家庭迁离省辖市境而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
(五)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而失学,具体减免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