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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普通高中收取‘毕业班补课费’的规定”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普通高中毕业班补课费收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7〕24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价格法》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其中代办费范围为教材(含磁带)、簿本、讲义、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取暖费(仅限淮河以北地区冬季供暖的学校)。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权限。
  (一)收费项目管理:高中收费项目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高中收费项目。
  (二) 收费标准管理:
  1、高中阶段教育应以政府投入为主。高中学费在省规定标准范围内,由各省辖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考虑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三部门共同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00]88号)规定执行。关于星级高中收费问题,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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