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招待费。招待费按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维修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核定,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二十二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入由学校负担的部分,即超出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总额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45年,混合结构40年,砖木结构22年,简易房9年,教学仪器(仪表)如电子计算机6年,演示、测试仪器8年,机电设备10年,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6年,文体设备6年,图书及声像资料10年,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9年,办公设备6年,交通运输设备9年,其他各类固定资产10年。
文物、陈列品和艺术品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经到折旧年限的不再计提折旧。各类民办学校利用财政和社会捐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单独核算,所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六条 根据现行《中小学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在“事业支出――其他费用(其他公用支出)”科目核算,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全额核减,同时在无形资产摊销项目栏相应核增。
第二十七条 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对外开展各类培训所发生支出、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支出必须单独核算,并不得计入学生培养成本。没有单独核算的,按收入的比例分摊相关支出。
第二十八条 公办(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
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表
(样表)
学 校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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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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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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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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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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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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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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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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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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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表一:
基本情况调查表
┌───────────────────┬───────────┬────────────────┐
│ 项 目 │ 行次关系 │ **年度 │
│ │ ├─────┬──────────┤
│ │ │ 年初数 │ 年末数 │
├───────────────────┼───────────┼─────┼──────────┤
│一、学生总数(人) │1=2+5+8 │ │ │
├───────────────────┼───────────┼─────┼──────────┤
│(一)高中学生 │2 │ │ │
├───────────────────┼───────────┼─────┼──────────┤
│ 其中:择校学生 │3 │ │ │
├───────────────────┼───────────┼─────┼──────────┤
│ 借读学生 │4 │ │ │
├───────────────────┼───────────┼─────┼──────────┤
│(二)初中学生 │5 │ │ │
├───────────────────┼───────────┼─────┼──────────┤
│ 其中:择校学生 │6 │ │ │
├───────────────────┼───────────┼─────┼──────────┤
│ 借读学生 │7 │ │ │
├───────────────────┼───────────┼─────┼──────────┤
│(三)小学学生 │8 │ │ │
├───────────────────┼───────────┼─────┼──────────┤
│ 其中:择校学生 │9 │ │ │
├───────────────────┼───────────┼─────┼──────────┤
│ 借读学生 │10 │ │ │
├───────────────────┼───────────┼─────┼──────────┤
│二、享受助学金学生人数(人) │11=12+14 │ │ │
├───────────────────┼───────────┼─────┼──────────┤
│(一)享受奖学金学生 │12 │ │ │
├───────────────────┼───────────┼─────┼──────────┤
│ 其中:专项奖学金 │13 │ │ │
├───────────────────┼───────────┼─────┼──────────┤
│(二)享受物价补贴、困难补助等其他学生│14 │ │ │
├───────────────────┼───────────┼─────┼──────────┤
│三、单位定编人数(人) │15 │ │ │
├───────────────────┼───────────┼─────┼──────────┤
│四、教职工总数(人) │16=17+...+20 │ │ │
├───────────────────┼───────────┼─────┼──────────┤
│(一)在职教职工人数 │17 │ │ │
├───────────────────┼───────────┼─────┼──────────┤
│(二)外聘教师或专家 │18 │ │ │
├───────────────────┼───────────┼─────┼──────────┤
│(三)临时人员 │19 │ │ │
├───────────────────┼───────────┼─────┼──────────┤
│(四)其他 │20 │ │ │
├───────────────────┼───────────┼─────┼──────────┤
│五、固定资产年末总值(元) │21=22+28+...+32 │ │ │
├───────────────────┼───────────┼─────┼──────────┤
│(一)房屋及建筑物 │22=23+…+27 │ │ │
├───────────────────┼───────────┼─────┼──────────┤
│1、办公用房 │23 │ │ │
├───────────────────┼───────────┼─────┼──────────┤
│2、教学用房 │24 │ │ │
├───────────────────┼───────────┼─────┼──────────┤
│3、教师宿舍用房 │25 │ │ │
├───────────────────┼───────────┼─────┼──────────┤
│4、学生宿舍用房 │26 │ │ │
├───────────────────┼───────────┼─────┼──────────┤
│5、其他用房 │27 │ │ │
├───────────────────┼───────────┼─────┼──────────┤
│(二)仪器设备 │28 │ │ │
├───────────────────┼───────────┼─────┼──────────┤
│(三)文体设备 │29 │ │ │
├───────────────────┼───────────┼─────┼──────────┤
│(四)一般设备 │30 │ │ │
├───────────────────┼───────────┼─────┼──────────┤
│(五)图书及音像资料 │31 │ │ │
├───────────────────┼───────────┼─────┼──────────┤
│(六)其他固定资产 │32 │ │ │
├───────────────────┼───────────┼─────┼──────────┤
│六、在建工程年末总值(元) │3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