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维修(护)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十)租赁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场地、教职工宿舍、专用通讯网经营性租赁的费用等,但学生宿舍的租赁费用不包含在内。
(十一)会议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十二)培训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培训支出和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十三)招待费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十四)专用材料费指学校购买的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包括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十六)福利费指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十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必要的日常公用支出。如咨询费、取暖费、出国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
第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支出等。
(一)离休费指学校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二)退休费指学校支付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三)医疗费指学校支付给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及医疗互助金和学生医疗费。
(四)助学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其中:专项奖学金是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能计入。
(五)住房公积金指学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提租、购房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学校支付给职工的租金和购房补贴。
(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另外,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使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六类。固定资产折旧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指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文体设备(包括乐器、体育器材、文艺活动用品)、一般设备(包括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电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炊事设备等)以及图书及声像资料应计提的折旧。
(三)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理摊销。
第三章 成本项目及相关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数,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等各类学生。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第十四条 生均培养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第十五条 在职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以及后勤工作(与教学有关)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聘(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外聘教师或专家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在编不在职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六条 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对学校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原则上应根据有权部门审批的编制人数核定。当学校没有或提供不出有权部门审批的编制人数时,则按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标准值计算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进行审核。
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或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则按超定编人数或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相应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 = Σ 学生人数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地标准的按本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人均工资审核。人均工资等于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除以核定的在职职工总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机关在岗职工(公务员)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 工资总额是指学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
第十九条 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3%、1.5%计提(民办类学校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14%、1.5%计提)。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核减,未达到标准的相应核增。
第二十条 维修(护)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但是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学生宿舍的维修费用以及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不包含在内,在成本监审时应予以核减。